2014年1月7日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(已下简称奥吉娜)起诉沈阳华商晨报社在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依法开庭。
奥吉娜起诉事实和理由如下:
2013年12月14日,被告记者赵威在《华商晨报》上刊登了“沈质监抽检工业用油产品‘奥吉娜’上黑榜” 的报道。我们初步查明,此报道的信息来源既不合法也不属实。被告行为不仅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第133号令之规定,而且违背新闻出版总署《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》14号文之要求。
奥吉娜润滑油是辽宁省和沈阳市的著名商标,在润滑油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。被告违规发布不实报道,给原告在地区和行业内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,名誉和荣誉受到极大的损害。此外,由于标题未说明是沈阳奥吉娜化工公司,造成集团所属的沈阳奥吉娜药业等其它公司同时蒙冤。影响市场销售的反馈信息逐日递增。
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,维护司法正义,现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01、120条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请求法院查明真相,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。
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展开激辩,在华商晨报社提供的一份重要证据——信息来源,出示的是一份邮件的电脑截屏,被法官当面批评“网上的虚假信息太多,电子邮件信息等不能做为证据”,华商晨报社称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盖公章,所以只能截屏,被法官当面驳回“你报社都被起诉了,谁给你的信息,你找谁要证明去”。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将不日宣判